姜玉萍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婚内作出的财产约定,离婚时可以撤销
来源:姜玉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量:1810

夫妻婚内作出的财产约定,离婚时可以撤销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原告(女)与被告(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将男方名下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其中20%份额约定归女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20%房屋份额。被告慕名找到姜律师,委托姜律师作为其离婚一案的代理人。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姜律师详细询问和了解了双方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及被告对于婚姻的态度,在被告一再坚持离婚的情况之下,姜律师细致地为其分析了财产分割情况及关于20%房屋份额的书面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根据该条款规定的话,那么被告将20%房屋份额约定归原告所有就是有效的,其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方也正是基于有此条款保护,所以坚决要求享有20%份额,丝毫没有协商的余地。本律师在反复深入研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后,分析认为,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可以行使撤销权。双方观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

审判结果:

案件经过第一次开庭之后,主审法官也认为双方之间关于20%份额约定是有效的,应予支持。本律师遂搜集、整理了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最高院法官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并提出婚姻法第十九条针对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合同法规定,赠与房产一方可以撤销赠与的观点。经过和主审法官多次的沟通交流,最终法官采纳了本人观点。认为该协议虽然有效,但被告有撤销权。原告最后看到该协议将被法院撤销,无望得到财产,遂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做出较大的让步。此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以上内容由姜玉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玉萍律师咨询。
姜玉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63好评数3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A座1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玉萍
  • 执业律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2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A座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