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玉萍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来源:姜玉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3
浏览量:906

一方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姜玉萍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2013年在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初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性格、缺点慢慢暴露出来,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于2014年年底搬回娘家居住。2015年4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存放于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余元及轿车一辆。在诉讼时,原告方提出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号进行查封冻结,但在法院查封过程中,发现被告名下的存款早己被取出,所剩余额只有几十元。

二、双方观点

原告在得知存款被转移后,遂申请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在开庭审理中,我们根据被告方的取款交易查询出在原告起诉的前一个月时间里,被告分两次取走八万余元,随后,我方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在被告方取款时间段,原被告家庭生活没有任何重大支出或开销,很显然,被告是为了离婚,而恶意将夫妻共同存款隐匿、转移,目的是不想与原告分割。我们要求被告当庭陈述款项用途和去向,被告只好承认钱确实被其取出,但却无法说清款项用途和去向,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三、审理法院

该案后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并基于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只好放弃分割由原告使用的轿车一辆,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的调解方案。

四、代理心得

该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名下的十万余元存款被取出后,到底该如何处理?原告能否要求分割?被告认为钱只要被取出,花费使用掉了,原告方就不可能分割的想法。但通过本案中,我们看到,通过原告方的坚持和努力,多次催促法院保全被告银行账户,并申请调取交易明细,了解到被告在双方分居期间,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私自转移,很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正是原告抓住了被告这一违法行为,迫使被告在其他财产分割上做出了放弃和让步,最终取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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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玉萍
  • 执业律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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